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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患者住院须知

发布日期:2021-06-08     编辑:陈宁     点击:

广大的参保患者及家属:

欢迎您来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就医,为保证您正常办理医保手续,希望您认真阅读、自觉遵守医保政策,积极配合科室及医保办的工作,按规定及时进行入院审核登记和出院结算。

一、目前在我院可以办理的医保类型

西安市职工、城乡居民: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(所有生育项目均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)。

陕西省省本级职工:医疗保险。和生育相关的项目需回单位申请。

陕西省内异地职工、城乡居民:医疗保险。部分地市居民生育保险可在我院报销(咸阳市、汉中市、延安市)。

跨省职工、城乡居民:医疗保险。和生育相关的项目需回参保地申请。

二、住院不予报销的范围

1.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;

2.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范围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所规定项目范围的;

3.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;

4.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;

5.体育健身、养生保健消费、健康体检;

6.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;

7.因行凶、自杀、自残、打架斗殴、吸毒、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;

8.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外的费用;

9.各类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等住院费用;

10.性功能障碍和各种不育(孕)症的治疗;

11.国家、省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情况。

三、新生儿政策

(一)西安市地区新生儿因病单独住院治疗:

1.新生儿用出生证上自己姓名住院的,出院前已办理好医保手续,可在医院直接报销。

2.新生儿用XX之子/之女住院的,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报销。

新生儿上完户口后,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,未能在医院报销的,住院费用拿回社区报销,具体流程政策直接咨询社区。

(二)除西安市外,其他地区新生儿报销政策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。

(三)母婴同室的新生儿产生费用全额自费,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。

四、陕西省本级职工、西安市职工、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

项目名称

西安市

职工医保

省本级

职工医保

西安市

城乡居民医保

起步线

第一次

650

850

1200;

(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单为1000)

第二次

550

660

第三次

350

400

基本报销比例

个人自付

在职

起步线至1万元

12%

16%

40%

1万—5万

9%

5万至基本限额

5%

退休

起步线至1万元

9%

14%

1万—5万

6%

5万至基本限额

5%

统筹支付

在职

起步线至1万元

88%

84%

60%

1万--5万

91%

5万至基本限额

95%

退休

起步线至1万元

91%

86%

1万--5万

94%

5万至基本限额

95%

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

40万元

8万元;

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标准30万元

20万元

五、陕西省内异地医保、跨省异地医保须知

除西安市以外的所有陕西省内异地患者、跨省异地患者,在我院住院就医时,患者需联系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备案,且住院诊疗符合报销政策,方可在我院直接报销。具体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及报销比例咨询参保地。

六、参保患者相关法律责任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5号国务院令,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,现将参保患者相关法律责任告知如下:

(一)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、购药,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。

(二)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。

(三)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,不得重复享受。

(四)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

(五)参保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;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医学文书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;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;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附:以上内容随着政策变化,未能及时变更的,以医保办窗口告知为准。咨询、投诉电话:89550794、8955079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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